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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成都事业单位公基之法律知识之自首的类型
作者:成都 来源:易尚教育 时间:2021-04-22 16:30:15 阅读:366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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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易尚教育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事业单位公基中法律知识自首的类型,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自首的类型:

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自动投案,一个是如实供述。

(1)自动投案

投案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

投案方式:在满足动机的同时,投案方式可以为自己自行进行投案,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皆可。除此之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家人、朋友的规劝和陪同之下前往有关机关投案,也视为自动投案。

【注意】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被家人捆绑至有关机关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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